[26] 3.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公共政策话语资源竞争 由于(1)上级法院一般较之于下级法院,会更加了解公共政策出台的详细背景以及公共政策的准确意涵。

[50] 当然,在对进入司法的公共政策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审查时,我们要注意,这种审查有时并非孤立的,而是综合性的。参见(2012)苏中民终字第1755号、(2010)丽遂民初字第420号、第509号、(2010)浙丽民终字第16号、第198号、(2011)丽遂民初字第523号、(2009)浙嘉民终字第597号、(2009)浙温民终字第503号、(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53号、(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31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268号、(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2012)青民提字第19号、(2014)内民申字第256号、(2016)鲁16民终435号、(2014)荥民初字第86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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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或者(3)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所考量的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它们对于公共政策的解释以及运用存有不同。例如,一起触发了政策实施型程序的纠纷可能无法展示出任何需要政府关注的更广泛问题的端倪。因为只有这样,公共政策才能进入司法、影响裁判。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关于交强险政策的司法适用问题。

[39]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对纯粹的能动型程序安排所作的某些调整将会发生,能动型程序形式与回应型程序形式的混合物将会出现。[64]See James E.Anderson,Public Policy-Making,Orlando.Florida:Holt,Rinehart and Winston,Inc.,1984,p.136. [6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7页。立法、行政与司法,权能各定。

市场放任,金钱恣肆,铁血机器之旁,弱肉强食,自由庶为水月镜花。人保不如物保,私决逊于公断。社群本位,共和主义法理之旨,自群居到合作。外争独立富强,主权绝对之说得势。

前三头,后三头,帝制压倒共和,私法精神犹存。政府垄断市场,权力经济势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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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论中西,有效则用。法律现实主义语出惊人:法律乃对法官判决之预测,法官感觉即判决温度计。公权压制私权,集体暴政不期而至。政体之稳,益在共和之制。

自由之平等,公平之体。法缺正义之准,法若游魂。境迁则革新,当思因地制宜。庄园所处,庄园法自我繁衍。

私约不损公法,公权不侵私益。英伦普通法,法官之子,独尊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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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之思,贵乎中庸之道。种族批判,锋对白人傲慢。

追寻绝对精神,哲学终极之境。概念法学,重内外之别,法内有则。法律无授权,政府不可为。改革以来,西法华鉴,制度移植多取泰西。百尺之垒,当先绘制蓝图。救亡图存,迻译西法之理,思师夷以制夷。

政治学之论,治式之变谋善政。女权主义,直指男性霸权。

天竺神坛,吠陀之歌若诗。学堂哲人,苦索心内理念之真。

批判法学,只风光数载,衍生为反思之流。王居万民之上,应尊法律权威,布氏之论。

批判法学流派道破天机:法律为政治决定之变体,政治利益为法律晴雨表。帝制之下,宪政与法治,胎死腹中。二零一五年八月于清华园 进入 高鸿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西方法律思想 。生命哲学,对抗科技理性。

法律生命不是逻辑乃是经验,霍姆斯之名言。决斗止争,由对阵运气决胜负。

律典失效,精义渐次传遍寰宇。中西传统不同,照搬西法之制,愚如邯郸学步。

富国强兵,考察洋政之制,欲出蓝而胜蓝。暴君伏地魔,恶法毒如蛇,肆意奴役臣民。

书本之法,无行动之效。程序正义,实体公正,始能反思平衡。超越理想分解为个别抵制,散兵游勇,公民不服从。过期清偿为过少清偿,迟到正义乃减价正义。

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全球化法律,现实法律交叠共存。实践有别理论,却包含理论。

法不溯及既往,审不扩至未然。君权独裁僭主生,贵族擅政寡头出。

寡头自由,必致少数独裁。个人、社会和国家,界域分明。

文章发布:2025-04-05 06: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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